试述台湾地区不能构成国际法上国家的理由。
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那就是:(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4)主权。这些要件也称之为“国家的要素”。任何一个实体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要素,才能构成国家,从而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主权对外的表现之一是有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在国际上,一个实体的对外交往权一般体现为缔结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以及与外国建立官方关系等方面。而台湾地区则缺乏主权这一要素。首先,在缔约权方面,一般认为,缔约权最能体现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然而,事实证明,台湾没有国家那样的正常缔约权,因而其不具备主权与独立地位。其次,在台湾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问题上,自1971年台湾当局被逐出联合国后,台湾失去了在所有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它目前没有成为那些要求以国家身份加入的国际组织的成员,所以其对外交往权局限于非国家实体的层次。最后,在台湾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官方关系方面,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同台湾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其中大多为拉美国家。这表明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承认台湾地区为一个国家。鉴于台湾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之间关系的非官方性质和许多国家在国际上的态度,因而可以说,台湾进行国际关系的.能力是很有限的,它不具备独立的国际法律地位。通过以上对台湾对外交往权各个方面的考察,结论是:台湾在对外关系上不具有主权,它不符合国家的构成条件,它仅为一个非国家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