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在国际法上,一般将管辖权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1)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国家管辖权原则上以领土为主,即所谓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属地原则是基本的和普通接受的管辖权基,它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各种管辖权类型中,属地管辖权往往居于优先地位。(2)属人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权,国家可以对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进行司法管辖。属人管辖权的行使要受到所在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3)保护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盼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是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领土完整和重大的经济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重大利益免受犯罪行为的严重侵害而实施的。根据保护性管辖权进行司法管辖的对象是外国人在国外从事的犯罪行为,它们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例如,间谍行为、伪造一国的货币或印章罪、违反移民或海关法、杀人罪、纵火罪,等等。(4)普遍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