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家继承的条件与主要类型。
根据国际法,国家继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国家继承的类型有:(1)条约的继承。一般认为,在处理条约继承问题时,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条约”,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不予继承;此外,政治性条约,诸如和平友好条约、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继承。而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应予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各类继承国对条约继承的情况也有所不同。(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①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处理继承问题时的一般做法是: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按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转移。②关于国家档案的继承。对于国家档案的继承,除了新独立国家作为继承国这一特殊情况外,通常由继承国和被继承国协议解决;若无协议,一般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当新独立国家作为继承国时,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应归还新独立国家;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中与所涉领土有关部分,其转属或复制问题,应由被继承国与新独立国家协议解决。③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一国家债务通常包括两类:一是国债,二是地方化债务。国债和地方化债务都在继承的范围。国家债务继承的规则因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