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政府继承的实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建立后,新政府在政府继承方面采取了如下做法:(1)在条约方面,对清政府以来的历届中国政府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按其性质和内容逐一审查,区别对待。(2)在国家财产方面,新中国政府有权继承解放前中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对当时属于中国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论在何地,也不论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归新中国政府所有。(3)在国家债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旧中国历届政府留下来的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对外国政府为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镇压革命而借给旧中国的债务,属于恶债,一律拒绝继承。中国新政府对合法的债务,可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进行清理,公平合理地解决。(4)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方面,从1949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理应取代已丧失代表中国及中国人民资格的中华民国政府,继承中国在一切国际组织的代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