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修改的原因、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1)1994年7月,联合国大会制定、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对《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这一《协定》的订立,实质上构成了对国际海洋法中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新发展。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因: ①公约的普遍性问题; ②公约对市场形势估计不足,法律明显超前; ③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际需要。 (2)修改的主要内容: ①关于缔约国的费用承担问题; ②关于企业部; ③关于决策程序问题; ④关于技术转让的问题; ⑤关于生产限额; ⑥关于补偿基金; ⑦关于公约的财政条款; ⑧关于审查会议。 总之,《协定》对《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这既适应了国际市场的形势,也满足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要求,排除了其加入公约的障碍,为全面执行《海洋法公约》奠定了基础,避免出现两种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事实上,它推动了更多的国家批准《海洋法公约》。另外,从国际法学的角度看,《协定》实质上是对《海洋法公约》的一种修订。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在世界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谁有雄厚的资本和技术,谁就能获得较大份额的权利与利益。各国自身的综合国力,是包括国际经济秩序在内的各种世界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背景。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修改,《协定》的制定,无疑使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新秩序中遭遇了一次挫折。但是,还须认识到它也为今后进行国际海洋合作提供了新的条件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