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3)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5)国际海底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6)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3)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5)国际海底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6)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