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4,简答42)简述对宇宙航行员的援救制度。
1968年的《营救协定》将《外空公约》的要求予以细化,规定了三种主要的援救义务:(1)通知义务。(2)援助和营救义务。(3)归还义务。至于援救可能引起的费用,按照《营救协定》大致有两种安排:由于宇航员是“人类派往外空的使者”,因此救助国不得提出费用的要求;对于应空间物体登记国的请求,进行搜寻和归还空间物体的费用,应由该登记国支付。其他费用,须由救助国与登记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005.4,简答42)简述对宇宙航行员的援救制度。
1968年的《营救协定》将《外空公约》的要求予以细化,规定了三种主要的援救义务:(1)通知义务。(2)援助和营救义务。(3)归还义务。至于援救可能引起的费用,按照《营救协定》大致有两种安排:由于宇航员是“人类派往外空的使者”,因此救助国不得提出费用的要求;对于应空间物体登记国的请求,进行搜寻和归还空间物体的费用,应由该登记国支付。其他费用,须由救助国与登记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