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
(1)基础性制度。①登记公开制度。按照《登记公约》的规定:a.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记,如果有两个以上发射国,则由其协商确定一国为登记国。b.登记国有义务将登记情况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实现空间物体状况的公开,秘书长将情况载入“外空物体总登记册”,其他国家可以查阅到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国名、登记号码、发射日期和地点、轨道基本参数、一般功能等情况。c.登记国对留置于外空或天体的空间物体享有管辖权和所有权,对其所载人员享有管辖权。②宇航员援救制度。《外空公约》将外空探索和利用活动定性为“全人类的事务”,同时将宇航员定性为人类派往外空的使者,要求各国提供一切可能,救助宇航员并归还空间物体。《营救协定》规定了三种主要的援救义务:a.通知义务。b.援助和营救义务。c.归还义务。③空间损害责任制度。a.空间物体的发射国是责任主体。b.两种类型的损害责任。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发射国负绝对责任;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不同国家的空间物体之间若发生损害事故,由存在过失的发射国负损害责任。c.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一国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由该国单独承担责任。若造成损害的空间实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发射国,则应由它们承担连带责任。(2)其他制度。1966年的《外空条约》曾将月球和其他天体明确列入外层空间的范畴,具有与外层空间相同的法律地位。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及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为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签字。《月球协定》不仅适用于月球及环月轨道,也适用于太阳系内除地球以外的其他天体。在非军事化方面,《月球协定》不仅重申了《外空条约》的原则,明确规定月球“专用于和平目的”,而且还进一步扩大了各种禁止性措施,以保证月球能够实现彻底的非军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