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1)使馆不可侵犯是全面的,而领馆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之内的。如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之用的部分,其余部分未包括在内,而使馆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行动保护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使馆无此规定;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使馆则无此例外的规定。(2)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是全面的,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有所限制。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可予以逮捕或拘押,为了执行有效的司法裁决,可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如对领事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出庭。(3)外交人员享有全面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享受的管辖豁免较窄,领事官员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4)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