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条约的终止与无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们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错误。错误指条约中有不属于当事国本身造成的重大错误。(3)诈欺和贿赂。(4)强迫。强迫包括对一国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两种情况。(5)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根据《公约》第53条的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国际强行法)相抵触的无效。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法定的原因而在法律上终止存在,不再具有约束力。(1)条约本身规定的终止。(2)单方面废止或退出条约。(3)条约由于期满或目的已达到而终止。(4)条约可因下列一般国际法上的理由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