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4,论述45)试述解释条约的规则。
(1)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关于条约解释的通则,总的来说,条约的解释应参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依条约的用语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并考虑其上下文,善意地加以解释。解释条约的一般规则可归纳为以下几点:①善意解释条约。这指的是应从诚实信用的立场对条约进行解释。②根据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条约。这指的是按照法律文件的条文用语之字面意思和通常意思,来阐释法条的含义内容。③联系上下文解释条约。这指的是将条约作为一个整体而联系上下文进行解释。④条约的解释应符合其目的与宗旨p这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明的目的和宗旨,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的意义。(2)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根据《公约》第32条关于“解释的补充资料”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得使用补充的解释资料,包括该条约的准备资料及其缔结的情况在内”:一是用作证实由于适用上述解释方法或原则所得到的意义;二为如果适用一般原则得出的解释不明或难解,或显然不合理或荒谬。(3)多种文字条约的解释。一项条约有时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写成。在这种情况下,《公约》第33条规定的解释规则为:(1)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2)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3)应推定条约用语在各种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4)《公约》第33条第4项规定:“倘比较作准约文后.发现意义有差别而非适用第31条及第32条所能消除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调和各约文之意义。”也就是说,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奏效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种文本的意义,求出条约的真正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