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条约保留的涵义和禁止保留的情形。
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对条约保留所下的定义,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9条,下列三种情况不得保留:(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3)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简述条约保留的涵义和禁止保留的情形。
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对条约保留所下的定义,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9条,下列三种情况不得保留:(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3)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