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1)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问题。①《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的适用范围。该草案由序言和19个条文组成,其重点是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活动的核准和管制方面的预防责任。《预防危险活动的条款草案》把重点放在预防的责任,而不是赔偿的义务。“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其有形后果有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的活动”包括四个要素:a.人为要素:即。这类活动未受国际法禁止;b.风险要素:即这类活动具有引起重大损害的可能;c.领土(外)要素:即这类损害必须是跨界的;d.有形要素:即跨界损害必须是由这类活动通过其有形后果而引起的。“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包括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可能性较大和造成灾难性跨界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危险。其中,“跨界损害”是指在起源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对人、财产或环境造成的损害,不论各当事国是否有共同边界。②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一般责任。根据《预防危险活动的条款草案》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一般责任,主要包括:a.预防责任。b.合作责任。c.履行责任。③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具体责任。按照《预防危险活动的条款草案》有关规定,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还应履行以下具体义务:a.核准。b.危险的评估。c.通知。d.预防措施的协商。e.提供和交换资料。f.不歧视。g.和平解决争端。(2)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问题。①《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的适用范围。《损失分配原则草案》所处理的核心问题是跨界损害,注重的是一国境内的活动在另一国管辖范围内引起的损害。而所谓“损害”是指对人员、财产或环境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包括:a.人员死亡或人身伤害;b.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包括构成文化遗产部分的财产;c.环境受损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d.恢复财产、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的合理措施的费用;e.合理反应措施的费用。②《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的主要内容。a.对跨界损害的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充分的赔偿。b.确立了严格责任制。c.明确了国家、经营者以及其他实体分担损失的原则。d.确保提供赔偿的程序。e.要求国家为此制订国内法规并进行区域或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