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损失分配原则草案》中确立的国家、经营者以及其他实体分担损失的原则。
《损失分配原则草案》原则4,明确规定了国家、经营者以及其他实体分担损失的原则。一方面,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要求在国家级设立工业基金,确保在其领土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时对受害者进行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如果有关的措施不足以提供充分的赔偿,国家还应确保拔给更多的财政资源。另一方面,要求经营者或酌情要求其他人或实体履行责任,包括要求经营者、或者必要时其他个人或实体为偿付索赔建立并保持财政担保,例如保险、债券或其他财政担保。《损失分配原则草案》原则5还规定:“一旦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跨界损害的涉及危险活动的事件时:(a)起源国应立即将事件以及可能造成的跨国损害后果通知所有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b)在经营者的适当参与下,起源国应确保采取适当的反应措施,并应当为此目的使用现有最佳科学数据和技术;(c)起源国还应当酌情与所有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磋商并寻求其合作,在减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消除损害后果;(d)受跨界损害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减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消除损害后果;(e)有关国家应当酌情在相互接受的条件基础上寻求主管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