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与国家的法律人格有何不同?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国际组织具有的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一旦确立,它们就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并从而得以在国际层面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再仅仅局限在各个单独国家管辖的区域内运作。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成员国通过组织约章明示赋予的,这与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是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显然不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因此受到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国际组织的组织法或其参加的国际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的约束。同时,国际法院在赔偿案中也谨慎地强调,具有国际人格并不表示国家资格的归属或承认该实体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与国家不同,国际组织不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