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国际组织为了履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在对外关系中一般具有下列几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些树能是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人格的具体体现:(1)缔约能力。有些国际组织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与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是国际组织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2)使节权。有些国际组织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这表现在它们可以与其成员国、非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相互派遣或者接受常驻使节或临时使节。(3)享受特权与豁免。为了保证国际组织有交往地履行其职能之必需,国际组织及其代表、财产在东道国和常驻地国可以享受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4)承认与被认权。这是指国际组织在同其他国际法主体发生关系时,承认其他国际法主体和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承认的问题,以及当成员国中出现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时.国际组织承认其中一个为该成员国的代表。(5)国际责任能力。国际组织拥有一定的求偿能力和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