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联合国秘书处的职权。
(1)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助理秘书长若干人、以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任命,任期5年。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推荐秘书长时享有否决权。1997年第52届联大通过决议,增设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一职,常务副秘书长在秘书长不在的情况下在联合国总部代理秘书长。(2)秘书处负责联合国的行政管理,为联合国各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还要在解决国际争端中进行斡旋和调停,管理维持和平行动,组织国际会议等。(3)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负责提供通盘行政指导。除了其行政职责外,秘书长还得执行安理会、大会及其他主要机构所委托的其他职务。《宪章》还授权秘书长可以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4)秘书处的职员是国际公务员。根据《宪章》第100条,秘书处和秘书处职员只对联合国负责,在执行职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联合国以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的指示,以免妨碍其国际官员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