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常设仲裁法院的机构。
常设仲裁法院由常设行政理事会、国际事务局和仲裁法院组成。(1)常设行政理事会。它由各缔约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组成,由荷兰外交大臣任主席,其职能是监督事务局的工作,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和其他规章,决定仲裁法院可能产生的行政问题,管理事务局的人事任免和其他日常工作。(2)国际事务局。它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由秘书长和其他官员组成,负责该法院的联系事项,保管档案并处理一切行政事务。(3)仲裁法院。它事实上仅是一份仲裁员名单,由每一缔约国从本国或从别国提出至多4名精通国际法、享有最高道德声誉并愿意担任仲裁职务的人,作为该法院的仲裁员,列入该法院一份仲裁员名单中,然后由国际事务局将名单通知各缔约国。每个缔约国的仲裁员组成一个团体,称为“各国团体”。仲裁员的任期是6年,可连选连任。仲裁员在行使职务并在本国以外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