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简答43)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办法。
(1)《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区域机关指由该区域内国家根据条约为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设立的组织。(2)区域办法只适用于区域性争端,区域性国际争端可首先采取区域办法,无结果时再提交安理会;但采用区域办法不妨碍安理会主动采取措施,且区域机关未经安理会授权不得采取执行行动。
(2007.4,简答43)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办法。
(1)《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区域机关指由该区域内国家根据条约为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设立的组织。(2)区域办法只适用于区域性争端,区域性国际争端可首先采取区域办法,无结果时再提交安理会;但采用区域办法不妨碍安理会主动采取措施,且区域机关未经安理会授权不得采取执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