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办法的特点。
(1)区域办法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争端的解决。(2)区域性国际争端应首先利用区域办法解决。(3)联合国安理会在采取执行行动时,可以利用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4)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依区域办法已采取或正在考虑采取的行动,不论何时都应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宪章》第54条)。
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办法的特点。
(1)区域办法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争端的解决。(2)区域性国际争端应首先利用区域办法解决。(3)联合国安理会在采取执行行动时,可以利用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4)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依区域办法已采取或正在考虑采取的行动,不论何时都应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宪章》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