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4,简答44)简述国际法院的组成。
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产生。法官按照“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的原则进行分配和选任,他们分别来自亚、非、拉、欧、美各个地区。按照惯例,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在法院应各有法官1名。国际法院设院长和副院长各1人,由法官自行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国际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全体法官出庭,法官9人构成法院的法定人数。但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2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为了处理特种案件和特定案件可以设立分庭,该分庭由3位或3位以上的法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