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上的中立,仅指战时中立,按照《奥本海国际法》的表述:“中立是第三国对各交战国所采取的并为交战国所承认的公正不偏的态度,这种态度产生了公正不偏的国家与交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1)节制的义务。节制的义务,也被称为“不作为”义务,它意味着中立国应自我约束,不介入交战国间的任何战争行为。中立国不仅不能直接参加战斗,也不能对交战国提供间接的援助。对于交战国来说,节制的义务主要指,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其管辖区域内从事战争行为或进行战争准备。(2)防止的义务。中立国有义务防止违反中立规则的行为发生,它应采取措施,防止交战国为战争目的而利用其领土或其管辖的区域。对于交战国来说,防止的义务意味着,它应采取一切必要而可能的措施,防止虐待滞留在交战国境内或其占领区内的中立国使节或国民,防止其军队或其国民侵犯中立国及其国民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