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简答41)简述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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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简答41)简述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导致的法律后果是:(1)外交和领事关系方面。交战国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通常随战争状态的开始而断绝。(2)条约关系。双边条约,以需要共同政治行动或以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当即废止;边界条约等永久性条约,在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条约、贸易条约等一般政治和经济条约,停止生效。至于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对战争进行有影响的条约则停止生效。(3)敌国公有财产。本国领土上的敌国公有不动产,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敌国领土上的公有不动产,可以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以破坏。敌国公有动产,若位于本国领土上,可以没收;若位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敌国领土上,亦可征用,但目的须限于当地军事目的之用。海上的敌国公用船舶,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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