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哪几类人具有战俘地位?
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列举了八种类型具有战俘地位的人,这八种人分别是:(1)交战国武装部队的成员;(2)包括抵抗运动在内的其他民兵和志愿军;(3)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之政府或当局的正规武装部队成员;(4)得到特别许可随同武装部队的非战斗员,如军用飞机上的文职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等;(5)冲突各方商船的全体船员或民航飞机的全体机组人员,如果他们不能得到较战俘更优惠的待遇;(6)居民军;(7)被占领土的武装部队中被遣散或释放的成员,占领国怀疑其可能重新加入其他的敌方部队;(8)进入中立国而被中立国依中立法羁留的任一前列人员,如果他们不能取得较战俘更优惠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