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战争罪行及其责任的历史演进。
(1)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战争罪行及其责任。在20世纪以前,人们对战争罪行通常持狭义的理解,所谓战争罪行是指“违反交战法则的罪行”(crimesagainstrulesofwar),即交战国的军人或一般平民在战争中针对对方所为的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在一些西方国际法著作中,这种狭义的战争罪行有时也被称为“普通战争罪行”(conventionalwarcrimes)。在20世纪以前的国际实践中,对这种罪行的惩处一般采用交战国国内管辖,并且通常仅限于战争期间,和约签订或战争结束后一般就不再追究。从20世纪初开始,战争罪行的含义逐渐扩大,究其原因大体和三个因素有关:①自然法观念和正义战争理论的复兴;②国家诉诸战争权的废弃;③人权和人道主义观念的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18—19世纪,实证主义法学兴起,正义战争理论随着古典自然法的衰退而衰落,国际法不再对合法战争和非法战争进行区别,国家诉诸战争的权利被普遍承认,发动或从事战争并不构成罪行,也无须承担责任。进入20世纪以后,自然法观念和正义战争理论逐渐复苏,这一趋势在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当中更加明显,和约明确地指出德国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是违反国际条约和国际道德的罪行,就这一罪行,和约还首次提出,除了要追究德国的国家责任外,还要追究德皇威廉二世个人的责任。《凡尔赛和约》使“战争罪行”的含义扩大了。“战争罪行”含义的扩大,由于《巴黎非战公约》的签署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2)纽伦堡、东京审判及其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其后的纽伦堡、东京审判,对于“战争罪行”含义的扩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3)联合国对纽伦堡、东京审判成果的继承和发展。纽伦堡审判结束后,联合国大会即于1946年12月1日以第95(1)号决议一致确认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审判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东京审判结束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又于1950年编纂了两个《法庭宪章》和判决中所包含的原则。以这种方式,联合国承认和继承了纽伦堡、东京审判的成果。在编纂国际刑法典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方面,联合国曾进行了多次尝试。通过设立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在惩治战争罪、反人道罪等国际罪行方面有了一个常设机制,联合国在这一方面进行制度建设的长期努力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