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自诉案件,由于立案和审判都由人民法院负责,也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所以,对自诉案件来说,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是重合的,即合二为一的关系。公诉案件则不同。因为公诉案件必须先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然后才会有人民法院的审判,所以公诉案件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不是重合的关系,而是一先一后即前后次序关系。而且这种关系也只存在于多数公诉案件中,并非存在于所有公诉案件中。因为公诉案件的立案并不必然导致审判。有些公诉案件,很可能在审判前的某个诉讼阶段就已经终结,所以对这些案件也就不存在审判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