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1982年5月23日出生。李某初中没有毕业,就在外游荡。1998年10月12日,李某在某宾馆盗窃某外籍人士美金500元,1998年10月27日李某被抓获。1999年1月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李某能言善辩,没有委托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出:李某是未成年人,本案不应当公开审理,法院公开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问题: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
本案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本案不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因为李某是中国公民,虽然他盗窃了外籍人士的钱物,但本案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范围。只是在有必要的时候,本案才可以由中级法院一审。(2)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李某尚未成年,尽管其能言善辩,法院也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3)公诉人的说法存在问题。李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李某已经年满16周岁,对于已经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开庭审理时,法律只是规定了一般不公开审理。因此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不违法。(4)人民检察院当然负有法律监督之责,但是在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如果公诉人发现庭审违法,也不应当当庭指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