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专属性的含义、意义及要求。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专属性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它明确了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才能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秩序的安宁,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专属性避免了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滥用国家刑事司法权,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3)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专属性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依法尽职履责,另一方面要求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领导干部不得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