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伤害他人被检察机关起诉到县法院,因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县法院指定法官王某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并判处被告人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改判被告人7年有期徒刑。请指出该案存在哪些程序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1)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经被告人同意。 (2)对于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我国二审的审理方式有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二审法院不能适用书面方式进行审理。 (4)在只有被告方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