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评价公、检、法机关协调和共同协商案件的现象。
公、检、法机关协调案件是不合法的。它违背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该规定明确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公、检和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此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应及时纠正,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公、检和法机构协调共同协商案件强调互相配合,忽视了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