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被告人马某,因盗窃被检察机关起诉至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合议庭评议,最后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三年有期徒刑。在判决生效前,被告人马某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最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是否存在程序性问题?若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1)被告人未享有最后陈述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后,应赋予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之后才能进行评议和宣判。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未生效判决,人民检察院必须通过一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