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一、公检法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行使侦查权;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第二、公检法机关和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