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教材第54页)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应当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试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教材第54页)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应当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