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便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分工负责,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 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互相配合,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任务。互相制约,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 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没有分工负责,谈不上互相配合、互相制 约;没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也势必失去其意义。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应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制约中体现配合 、配合中有制约的关系。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可偏废。在某种形势下,根据实际情况特别强调某一 个方面,比如特别强调配合,或者特别强调制约,这都是可以的,而且有时还是很必要的。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偏废,不能只 有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而忽视或丢掉另一方面。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所以不能为分工而分工,为配合而配合,为制约而制约。无论分工负责,还是互相配合、互相 制约,都应该有个明确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时刻牢记这一目的,从这一目的出发,为这一目的服务,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否则就会出现偏差,甚至会走到斜路上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互相 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互通情况,通力协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有效地保护人民。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做 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所以,正确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既可以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功能,保证顺利完 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同时又可以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武断专横和滥用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