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审判人员。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直接审理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还应当包括对本案参与讨论、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委员。(2)检察人员。这里的检察人员包括直接负责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还包括对本案参与讨论、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委员。(3)侦查人员。这里的侦查人员不仅包括直接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还应当包括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委员。(4)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是指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担任记录、翻译和鉴定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