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回避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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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回避的审查决定。

回避问题需要经法定的组织或人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中院长、检察长不应包括副职。但是在正职不在岗位,由副职代行正职职权时,得适用正职的回避审查决定程序。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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