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申请提出后,在决定作出之前,侦查人员不停止本案的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了防止审查回避影响侦查活动的及时进行,在侦查阶段,无论是侦查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在对侦查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之前,侦查人员都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侦查活动必须保持它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任何拖延都可能给侦查工作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要求侦查人员停止侦查活动,等候对回避要求的处理决定,犯罪现场就可能因为没有及时勘验检查而被破坏,证据将难以收集,犯罪分子也可能趁机逃跑,从而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同犯罪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