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审判管辖中的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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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审判管辖中的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类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由于铁路运输法院已经撤销,我国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专门法院仅存军事法院。因此专门管辖实质上就是解决军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队内的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既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罪,也包括其他各类犯罪。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但是,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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