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三类刑事案件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①《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②《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③《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④《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⑤《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又称¨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从其性质来讲,原本应当是公诉案件,但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基于各方面理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为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被害人以自诉的方式进行追诉。法律规定此类自诉案件之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工作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告状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