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管辖权的案件包括以下三类:(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各种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各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此类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各类渎职犯罪案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根据《刑法》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较多,但是最高检《规则》第8条第4款,将此类案件明确限定为七种,即《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案、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案、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案和暴力取证案、第248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54条规定的报复陷害案、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案。除上述七类案件之外,人民检察院一般不行使立案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