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或称“管辖权变通”,它是指案件的级别管辖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得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作出之前进行,特别是对于那些一审判决已经作出,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不能通过这种改变级别管辖的方式来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管辖权发生转移的两种情况:(1)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①重大、复杂案件;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