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于期间的起算与届满作出了哪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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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于期间的起算与届满作出了哪些特殊规定?

期间的起算是指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期间从某日开始计算的话,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如《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当日,或者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当日,便是期间的第一日,而不得从第二日开始起算。期间的届满是指期间应当何时终止。期间届满一般情况下不会存在疑问,但是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期间届满作出了以下特别规定:(1)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2)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1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1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1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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