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立案审查,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根据最高检《规则》,人民检察院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决定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2)决定不予立案。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侦查部门提请,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