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全面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第二审人民法院既要对第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2)第二审人民法院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