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或者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辩护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召开庭前会议。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因此,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有利于公诉人做好出庭准备工作。(5)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以便这些诉讼参与人有时间做好各自的出庭准备工作。(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目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