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09条及最高法《解释》第289条、第290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