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有何区别?
(1)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延期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2)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障碍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②被告人脱逃的;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3)终止审理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致使审理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