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至第207条以及最高法《解释》第268条至第277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2)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3)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自行和解和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4)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5)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6)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7)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