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诉变更?公诉变更有哪些情形?
公诉变更,是指检察机关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因发现起诉书叙述的被告人身份、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犯罪性质、所控罪名及法律适用等有错漏,而主动请求法院或应法院建议,在法院作出第一审判决之前,对指控进行实体或程序上的修改、补正、撤销,从而调整审判范围或者终结审判程序的诉讼活动。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不同,公诉变更可以分为撤回起诉、补充起诉、追加起诉和变更起诉。(1)根据最高检《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①不存在犯罪事实的;②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④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⑤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⑦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2)根据最高检《规则》第458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起诉:①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②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3)根据最高检《规则》第458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并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主动追加、补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