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7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申诉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2)原第一、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